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472號
PCDV,105,司促,12472,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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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72號
債 權 人 津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朝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凱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 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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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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