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葉斐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斐騰於民國94年05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
號為4056508312697607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5
年04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0,048 元整未按期
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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