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76號
PCDV,105,司促,12176,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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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柏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
  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柏青於098年02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5,927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998元整、消費款123,416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1,213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23,416元整自105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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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