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柏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
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柏青於098年02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5,927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998元整、消費款123,416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1,213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23,416元整自105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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