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70號
PCDV,105,司促,12170,201605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顏淑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柒佰貳拾叁
  元,及其中陸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淑慈於民國097 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 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8,7
   2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65,59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
   424 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65,599元整,自105 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
   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
   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