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顏淑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柒佰貳拾叁
元,及其中陸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淑慈於民國097 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 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8,7
2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65,59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
424 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65,599元整,自105 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
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
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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