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15號
PCDV,105,司促,12115,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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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魏乘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柒佰肆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魏乘泉於民國103年2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1300010086118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
  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
  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乘泉 130│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69746 │0010086118│01月 20日  │      │       │
│  │元  │7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乘泉 130│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5年 0│
│  │69746 │0010086118│02月 19日  │      │2月 19日 起至 │
│  │元  │7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6元計算之違 │
│  │   │     │      │      │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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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