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2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代 理 人 劉妙色、王偉甫
債 務 人 邱垂漳
債 務 人 卓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柒拾伍
萬叁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