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54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吳志遠
債 務 人 郭金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零壹佰玖拾
柒元,及其中陸拾萬陸仟零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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