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954號
PCDV,105,司促,11954,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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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54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吳志遠
債 務 人 郭金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零壹佰玖拾
  柒元,及其中陸拾萬陸仟零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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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