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413號
PCDV,105,司促,11413,201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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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 理 人 孫佳苓
債 務 人 積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希民
債 務 人 王家順
債 務 人 王奕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零
  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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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積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