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71號
PCDV,105,司促,10171,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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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
債 權 人 王喬松
債 務 人 周志穎
債 務 人 周柏譽
債 務 人 周汶誼
法定代理人 盧翠芬
債 務 人 盧翠芬
一、債務人周志穎、周汶怡、周柏譽盧翠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周世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
  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此為民法第1148條及第
  1153條第1 項所明定。是民法繼承編於98年6 月10日修正時
  ,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改採法定限定責任(或法
  定有限責任)。查被繼承人周世旺於98年11月13日死亡,債
  務人等為其法定繼承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本件繼承事
  實係發生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之後,則債務人就本件債務僅
  負限定責任,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周世旺
  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駁回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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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