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24號
PCDV,104,重訴,524,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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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原   告 陳曜焜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陳曜宏 
      陳俊邦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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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