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4號原 告 陳曜焜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被 告 陳曜宏 陳俊邦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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