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送達代收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朝枝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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