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 告 王啟峻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豪律師
被 告 林住利
蔡朝琴
郭林慧芬
林展弘
林彥宏
吳秀如
林峯正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律師
被 告 林聖洲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