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55號
PCDV,104,重訴,255,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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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   告 王啟峻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豪律師
被   告 林住利
      蔡朝琴
      郭林慧芬
      林展弘
      林彥宏
      吳秀如
      林峯正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律師
被   告 林聖洲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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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