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國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8,840元,
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9,820 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就此部分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9,91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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