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4年度,22號
PCDV,104,重勞訴,22,2016050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國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8,840元,
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9,820 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就此部分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9,91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1/1頁


參考資料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