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靖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敏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