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59號
上 訴 人 黃福昇
被上訴人 鄭秀花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459號容忍埋設自來水管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