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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59號
PCDV,104,訴,2459,2016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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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59號
上 訴 人 黃福昇
被上訴人  鄭秀花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459號容忍埋設自來水管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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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