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45號
PCDV,104,訴,2045,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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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   告 彭家柔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全淩律師
被   告 林秀鎂 
訴訟代理人 游春鎮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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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