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 告 彭家柔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全淩律師
被 告 林秀鎂
訴訟代理人 游春鎮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