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尚頤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頤藥業股份有限
即 被 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崇銘
被 上訴人 永勝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國亮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訴字第1696號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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