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4年度,42號
PCDV,104,家簡,42,2016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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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李文通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哲安律師
被   告 李塗能
      李林招治
      李宗明
      李秋宏
      李美惠
      李美華
      羅李月娥
      林李阿蓮
      王清河
      王喬五
      王泓雯
      王怡文
      李麗華
      李水日
      林李惜
      李宗賢
      李德宜
      張佑榮
      張毓庭
      林李寶足
      李添益
      李敏雄
      李阿銀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清景
被   告 李秀華
      呂林明美
      劉李好
      李楊玉霞
      李俊賢
      李俊良
      李俊弘
      李雅玲
      李嫻玲
      李謝碧娥
      曹盛浴
      李展辰
      李昱廷
      李昱萱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欣怡
被   告 廖秋隆
      廖泳隆
      王廖信雲
      賴廖素雲
      廖翠雲
      李季燕
      林明
      林建昌
      林建興
      楊淑芳
      林尚麟
      林煜舜
      林建祥
      林月英
      李逢源
      李逢東
      李水哲
      李足鳳
      李錦鴻
      李寶春
      郭碧惠
      李宏明
      李冠賢
      李家畇
      李維庭
      李香君
      李香蘭
      李螢欣
      李文池
      李文元
      李澄男
      李游雪玉
      李木升
      李欣洋
      李佳如
      李日鈺
      李禎智
      李嘉翔
      李讚生
      廖李來有
      吳謝玉貞
      謝宜燁
      尤秀卿
      尤貴美
      尤蓮鳳
      黃尤含笑
      林旺枝
      林阿平
      林再添
      楊和南
      楊文生
      楊文誠
      楊素華
      楊素美
      林阿連
      吳林玉鳳
      林玉霞
兼上九十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
被   告 李潮宗
      李淑惠
      李淑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林美女
      李忠健
      林朝貴
      李陳鳳英(即李宗民之承受訴訟人)
      李玲懿(即李宗民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達(即李宗民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杰(即李宗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52「楊淑芬」、編號81「李嘉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楊淑芳」、「李嘉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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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