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炎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322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