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26號
PCDV,103,訴,3226,2016053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炎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322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1/1頁


參考資料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