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322號
PCDM,105,聲,2322,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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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志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志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1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 769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A 案)。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易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 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 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上開二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 第35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B 案)。另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285號判處有期 徒刑5 月確定(下稱C 案);上開A 、B 、C 三案接續執行 刑期合計1 年10月。受刑人於104 年4 月15日入監執行,指 揮書原載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9 月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05 年8 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1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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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