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英雪
選任辯護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英雪准予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0 號3 樓,並限制出境出海而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英雪前經本院認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李安生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坦承有起訴書所載傷害告訴人之事實,並考量被告之年齡、身體情況等一切情狀,准予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街00巷0 ○0 號3 樓,並限制出境出海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