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之子 沈青松
被 告 陳秋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338
號,中華民國105 年3 月7 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703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 4 條第1 項、第3 條、第345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沈青松為被告陳秋媛之子,並經於原審審 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 項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此有 刑事聲明狀1 紙附於原審卷可稽。惟查,輔佐人非本法第3 條所稱之當事人,又本件上訴人非被告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 ,依法並無上訴或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權,則本件上訴人 以自己名義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