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亭伃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3月8日第
一審判決(105年度毒偵字第3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5 月4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