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德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3922號、104年度調偵字第2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凌德銘明知如附件所示之武俠等影片係 如附件所示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公司)等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以重製或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且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之電影檔案置於網路空間, 可使不特定人得以藉此觀看上開影片,而侵害上開視聽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單一犯意,自民國103 年9 月間某日,在址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0 號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 路,透過大陸地區不詳網頁BT下載電影區,下載如附件所示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之視聽著作至其所有之電腦硬碟 ,再接續於如附表「上傳日期」欄所示時間,在前開居所地 ,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會員帳號「jack561103」登 入其所經營之「凌凌的影音@隨意窩Xuite 影音」部落格, 復將如附表「電影名稱」欄所示之視聽著作重製於上開部落 格,並在上開部落格網頁建立連結平臺,且提供觀看各該影 片之密碼,使不特定人點選上開連結並輸入密碼後即可瀏覽 上揭非法重製之影片,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如附 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就上揭視聽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 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係告訴人飛行公司、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樂 公司)、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告訴被告凌德銘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 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飛行公司、海樂 公司、采昌公司及華映公司均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
等並具狀撤回告訴,有飛行公司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海 樂公司之撤回告訴狀、采昌公司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華 映公司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電影名稱 │著作權人 │上傳日期 │
├──┼─────┼──────┼───────┤
│1 │武俠 │飛行公司 │103年10月30日 │
├──┼─────┼──────┼───────┤
│2 │竊聽風雲2 │同上 │103年11月2日 │
├──┼─────┼──────┼───────┤
│3 │驚天凍地 │海樂公司 │103年12月2日 │
├──┼─────┼──────┼───────┤
│4 │絕命連線 │采昌公司 │103年11月18日 │
├──┼─────┼──────┼───────┤
│5 │星際禁區 │同上 │103年11月17日 │
├──┼─────┼──────┼───────┤
│6 │盂蘭神功 │華映公司 │103年10月26日 │
├──┼─────┼──────┼───────┤
│7 │風暴 │同上 │103年10月30日 │
├──┼─────┼──────┼───────┤
│8 │寒戰 │同上 │103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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