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5號原 告 朱東亮 學詮珠心算語文短期補習班即許青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素蘭 原 告 許○樂 法定代理人 許○元 吳○芸 原 告 李○逢 法定代理人 李○義 原 告 廖○凱 法定代理人 廖○仁 賴○儀 被 告 王國鑫 王葉明雪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年度105字審交訴第6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施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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