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255號
PCDM,105,審交附民,255,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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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朱東亮 
      學詮珠心算語文短期補習班即許青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素蘭 
原   告 許○樂 
法定代理人 許○元 
      吳○芸 
原   告 李○逢 
法定代理人 李○義 
原   告 廖○凱 
法定代理人 廖○仁 
      賴○儀 
被   告 王國鑫 
      王葉明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年度105字審交訴第62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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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