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5年度,14號
PCDM,105,交簡上附民,14,201605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詩尉 
法定代理人 黃偉業 

法定代理人 顧明芳 
被   告 黃彣珏 
      余侑澧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6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