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29號
PCDM,104,交重附民,29,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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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方權敏
      陳美雲
      方宏仁
      方品絜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吟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江見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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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