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漢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遲堯成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被 告 許淮順 金吉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潘南洲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邱玉萍律師 黃福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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