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6號
CHDV,105,訴,436,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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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王順洋
      王廷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太平洋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 第32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太平洋油脂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公司)已於民國80年6月25日遭經濟部商 業司撤銷登記,此有卷附太平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 稽,依法應行清算。惟查,被告太平洋公司目前並未就陳報 清算人之就任、解任等事宜,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陳報, 此亦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3月24日回函可佐。而公司之 法人格於公司解散登記清算完結前,均有效存續。而今原告 起訴時僅列曾文濱為被告太平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屬有 誤,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太平 洋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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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