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1號
CHDV,105,訴,311,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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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以上原告與被告楊xx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楊xx之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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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