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楊志申
法定代理人 楊俊雄
楊博恭
楊榮壽
楊博儀
楊奕強
法定代理人 楊淙淵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楊連彰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系爭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所示八筆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