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宜美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建宜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櫻釵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8,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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