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1號
CHDV,105,補,281,201605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施正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昌靖柯坤霖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4,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