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施正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昌靖、柯坤霖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4,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