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4號
CHDV,105,補,274,201605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壽米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姈靜
代 理 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二林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彰
  化縣二林鎮○○○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本件聲請人依兩造之交換使用約定,得使用土地為何及其面
  積?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壽米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