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壽米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姈靜
代 理 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二林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彰
化縣二林鎮○○○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本件聲請人依兩造之交換使用約定,得使用土地為何及其面
積?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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