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3號
CHDV,105,家簡,3,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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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
原   告 吳景棋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賴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下列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被養者之相關證明文件:吳
  張柳、吳金耳、胡林匙、陳吳玉花(被收養)、吳出、吳黃
  玉妃、吳郁政、吳雨洛(生存)、吳郁義、吳秀華吳至善
  、吳啟東、吳島五郎、吳家銘、吳金財、吳生風吳彩雲
  吳彩霞、吳紀久、莊訓祿莊玉錦吳梅子、吳籮、吳黃莉
  、吳宜蓁、吳流、吳斗、吳黃邁、吳黃燕、吳仁郎吳深
  、吳真、吳鄭是、吳義夫、林麗華、吳景山、吳景歪、吳寶
  慧、邱吳隔、邱萍邱傳炉、邱傳河、邱文泉、邱湯秀琴
  邱文源、張邱玉、張富一、邱露、黃邱秀、黃漢清黃山上
  、張邱氏銚、張深送、張林柴火張世錫、黃張米、莊張濕
  、莊存榮、莊碧雲朱氏赤(被收養)、劉邱茶、邱氏紗、
  邱氏止、邱吳珍、邱頂、邱律(被收養)、邱濸湤、陳秀琴
  、許邱蒼惠、許湳、許金良、張邱寸張紹賓張孟雄、張
  金山、劉吳美劉水河劉太郎劉氏秀霞、劉秀桃、郭氏
  廣。
二、吳雨洛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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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