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許瑜紋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
所公告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凱泰」,應更正為「陳國榮」。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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