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49號
CHDV,105,司聲,149,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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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蕭彩瑕
聲 請 人 劉大千
相 對 人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 判決確定,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 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89,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 存字第315號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判決即本院104年度員簡 字第11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已獲全部勝訴確定在案,爰 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04年度 員簡字第117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是以,聲請人既已取得 本案全部勝訴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 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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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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