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萬祥欣有限
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萬祥欣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邱貮賢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
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田文吉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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