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67號
CHDV,105,司票,667,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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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黃振裕
上列聲請人黃振裕因與相對人范稚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振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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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