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高玉明
相 對 人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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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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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號 │ │(新臺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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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9月30日 │500,000元 │未記載 │99年10月31日 │99年10月30日│CH493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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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1月20日 │5,500,000 │未記載 │105年1月31日 │105年1月30日│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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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1月20日 │6,500,000 │未記載 │105年1月31日 │105年1月30日│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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