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55號
CHDV,105,司票,655,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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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高玉明
上列聲請人高玉明因與相對人陳英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高
玉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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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