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家銘
債 務 人 劉守槐
債 務 人 張錦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家銘前就讀私立達德商工學校時,邀同債務
人劉守槐、張錦屏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
筆,合計借款本金134,3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緣債務人劉家銘前
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守槐、張錦屏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86,
385元整,債務人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間提
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日之次日起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家銘自民國105年03月2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6,85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劉守
槐、張錦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錦屏、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396% │
│ │30513 │守槐、劉家│2月26日起 │ │ │
│ │元 │銘 │ │ │ │
├──┼───┼─────┼──────┼──────┼───────┤
│ 002│新臺幣│張錦屏、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6344元│守槐、劉家│2月26日起 │ │ │
│ │ │銘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錦屏、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513 │守槐、劉家│3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錦屏、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44元│守槐、劉家│3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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