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01號
CHDV,105,司促,5101,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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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家銘
債 務 人 劉守槐
債 務 人 張錦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家銘前就讀私立達德商工學校時,邀同債務
    人劉守槐張錦屏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
    筆,合計借款本金134,3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緣債務人劉家銘
    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守槐張錦屏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86,
    385元整,債務人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間提
    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日之次日起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家銘自民國105年03月2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6,85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劉守
    槐、張錦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錦屏、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396%  │
│  │30513 │守槐、劉家│2月26日起  │      │       │
│  │元  │銘    │      │      │       │
├──┼───┼─────┼──────┼──────┼───────┤
│ 002│新臺幣│張錦屏、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6344元│守槐、劉家│2月26日起  │      │       │
│  │   │銘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錦屏、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513 │守槐、劉家│3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錦屏、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44元│守槐、劉家│3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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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