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
債 權 人 許淑姿
上列債權人許淑姿因與債務人吳淑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許淑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淑惠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00巷00
號1樓、劉國周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個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