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18號
CHDV,105,司促,4918,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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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上列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因與債務人蘇靜蓉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具狀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靜蓉(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00巷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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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