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趙永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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