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44號
CHDV,105,司促,4744,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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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 權 人 鄭素粉
上列債權人鄭素粉因與債務人柯有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
素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票理由單(票號:PA0000000、PA0000000)。
三、如欲請求利息,請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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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