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 權 人 鄭素粉
上列債權人鄭素粉因與債務人柯有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
素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票理由單(票號:PA0000000、PA0000000)。
三、如欲請求利息,請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