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12號
CHDV,105,司促,4512,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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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1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義雄
債 務 人 鐘木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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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