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99號
CHDV,105,司促,4499,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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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謝萬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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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