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79號
CHDV,105,司促,4379,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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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后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后衍於民國92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十五萬元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5年10月23日清
    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
    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02月20日,目前尚欠本
    金37,69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
    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
    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
  (三)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併予敘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期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后衍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7697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02│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月21日起  │8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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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