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號
CHDV,104,訴,16,2016050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梁西川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被   告①梁網
     ②梁政華
     ③梁銘海
     ④梁張阿丹(即梁智皇之承當訴訟人)
     ⑤梁馮月娥
     ⑥梁天來
     ⑦梁陳梅(即梁榮枝之承當訴訟人)
     ⑧梁池傑
     ⑨梁煥彩
     ⑩梁清淵
     ⑪梁金堀
     ⑫梁守敬
     ⑬梁水勝
     ⑭梁迪
     ⑮梁崑鑫
     ⑯梁鎮仲
上列二位被
告共同訴訟
代理人   梁勝吉
     ⑰梁鴻益
上列被告訴
訟代理人  梁榮才
     ⑱梁生圳
     ⑲李綉霞
     ⑳梁誌豪
     ㉑梁宏彰
上列二位被
告共同訴訟
代理人   梁水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3筆土地(地目、面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共有人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予以合併分割,並分割如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04年10月8日鹿地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收件日期:104年9月17日、文號:1437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及附表三擬分配人、分配位置、分配



後應有部分比例、面積及道路分擔比例欄所示方式分割。兩造按附表四所示給付補償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合 併分割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其中被告梁智皇梁榮枝分別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10 4年5月12日、同年6月12日,將其等所有上開土地之應有部 分分別全數過戶予被告④梁張阿丹、⑦梁陳梅,有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80至182頁、第186至1 88頁),是梁智皇梁榮枝於訴訟繫屬中,既將其等應有部 分移轉予被告④梁張阿丹、⑦梁陳梅,被告④梁張阿丹、⑦ 梁陳梅並聲請承當訴訟,兩造對其聲請無意見,合於前開規 定,自應予以准許。
貳、被告①梁網、④梁張阿丹、⑤梁馮月娥、⑦梁陳梅、⑧梁池 傑、⑨梁煥彩⑩梁清淵⑪梁金堀⑫梁守敬⑬梁水勝⑭梁迪⑯梁鎮仲⑱梁生圳⑲李綉霞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方面:
一、兩造共有附表一編號1、2、3所示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依序稱:系爭1507號土地、 系爭1508號土地、系爭1509號土地,並統稱爲系爭3筆土地 ,各土地之地目、面積、共有人、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使用 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一、二所示)。又系爭3筆土地相 鄰,共有人均相同,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 造亦未定有不分割契約,復未約定不分割期限,茲因無法協 議分割,爰訴請裁判分割。系爭3筆土地非都市計畫內土地 ,依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記載(地號全部),系爭3筆 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均為乙種建築用地 (見本院卷㈠第34頁)。又系爭3筆土地以附件四現況示意 圖及相關現場照片顯示,係以秀厝一街242巷(約五米)、 秀厝一街(約五米及既成巷道作為對外聯絡道路之用(見本 院卷㈠第72至76頁)。
二、又現場測量筆錄附圖(見本院卷第147頁)所示編號A建物為



被告⑲李綉霞所有、編號B建物為被告①梁網所有、編號C建 物為被告⑩梁清淵所有、編號D建物為被告⑨梁煥彩所有、 編號E建物為被告⑭梁迪所有、編號F1、F2建物為原告所有 、編號G建物為被告⑤梁馮月娥所有、號H1、H2建物為被告 ②梁政華所有、編號H3建物為被告⑧梁池傑所有、編號I建 物為被告⑥梁天來所有、編號J1、J2建物為被告⑰梁鴻益所 有、編號K1建物為被告③梁銘海所有、編號K2建物為被告⑮ 梁崑鑫所有、編號L建物為被告⑱梁生圳所有、編號M、N建 物為被告⑪梁金堀⑫梁守敬⑬梁水勝所有、編號O1建物 為被告③梁銘海⑯梁鎮仲所有、編號O2建物為被告⑰梁鴻 益所有。請求分割如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下稱鹿港地政 事務所)104年10月8日鹿地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收件 日期:104年9月17日、文號:1437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 圖,見本院卷㈠第229頁)所示方案合併分割。兩造共有人 並依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華聲事務所)估價 報告書所載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互為補償。三、並聲明:㈠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3筆土地請求 予以合併分割,並分割如附圖及附表三擬分配人、分配位置 、分配後應有部分比例、面積及道路分擔比例欄所示方式分 割。㈡兩造按附表四所示給付補償金額。㈢訴訟費用由兩造 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②梁政華:不同意分割,伊不要跟被告⑧梁池傑分在一 起,要與被告⑧梁池傑分開。
二、被告③梁銘海:同意分割,同意合併分割。同意原告所提分 割方案。為何要鑑價補償,大家的土地都是交換而來的。三、被告⑥梁天來:同意分割,同意合併分割。同意原告所提分 割方案。為何要鑑價補償,大家的土地都是交換而來的。四、被告⑮梁崑鑫
同意分割,同意合併分割。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但不同 意華聲事務所鑑價補償。系爭3筆土地跟附近其他土地都是 祖先留下來的土地,被告只是照自己的比例去使用土地,被 告並沒有去佔用到別人的土地,所以被告不用再補償給別人 。
五、被告⑰梁鴻益:同意分割,同意合併分割,但不同意補償2 百多萬元給其他當事人。
六、被告⑳梁誌豪㉑梁宏彰:同意分割,同意合併分割。不同 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因為被告⑳梁誌豪㉑梁宏彰2人沒 有分到土地。
七、被告①梁網、④梁張阿丹、⑤梁馮月娥、⑦梁陳梅、⑧梁池



傑、⑨梁煥彩⑩梁清淵⑪梁金堀⑫梁守敬⑬梁水勝⑭梁迪⑯梁鎮仲⑱梁生圳⑲李綉霞等人均未到庭或 具狀表示意見。
叁、本院判斷:
一、按共有物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共有人間契約訂有 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再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 共有人之聲請,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之;共有人相同之數 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此可 參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5項之規定。查原 告起訴主張系爭3筆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土地之地目、面積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共有人及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均詳 如附表一、二所示,兩造並未約定不為分割,亦無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協議分割,且系爭3筆土地 相鄰,共有人相同,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使用分區均係乙 種建築用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 本、地籍圖附卷可憑,且為曾到場之被告所均未爭執,應可 認定。茲審酌系爭3筆土地相鄰,共有人均相同,無不能合 併分割之法定事由,且共有人即被告③梁銘海⑥梁天來⑮梁崑鑫⑰梁鴻益⑳梁誌豪㉑梁宏彰均同意合併分割 ,將之合併分割,復能使系爭3筆土地利用發揮最大經濟效 用。是認原告依首揭規定,訴請合併分割系爭3筆土地,洵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 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 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24號判決、93年度 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㈠系爭3筆土地呈現東北、西南走向,地形方正,系爭1507、1 508地號土地西臨秀厝一街,系爭1508、1509地號土地北臨 秀厝一街242巷,系爭1509地號土地東臨秀厝一街242巷,系 爭1507地號土地南側臨同段1506-12、1506-4地號土地(即 既成巷道)及同段1506-3地號土地,系爭1509地號土地南側 臨同段1506-1、1506-2地號土地,且系爭3筆土地上有多棟 共有人使用之建物(即編號A建物【3樓磚造混凝土、面積 117平方公尺】為被告⑲李秀霞所有、編號B建物【3樓磚造 混凝土、面積112平方公尺】為被告①梁網所有、編號C建物 【3樓磚造混凝土、面積110平方公尺】為被告⑩梁清淵所有 、編號D建物【2樓磚造混凝土、面積124平方公尺】為被告 ⑭梁迪所有、編號F空地物【面積307平方公尺】為被告⑭梁



迪所使用有、編號G建物【1樓廠房、面積180平方公尺】為 被告⑰梁鴻益所有、編號H建物【1樓廠房、面積176平方公 尺】為被告②梁銘海⑯梁鎮仲所共有、編號I建物【1樓磚 造平房、面積107平方公尺】為被告⑥梁天來所有、編號J建 物【2樓磚造混凝土、面積123平方公尺】為原告所有、編號 K建物【1樓鐵皮、面積56平方公尺】為原告所有、編號O1建 物【2樓磚造混凝土、面積25平方公尺】為被告②梁政華所 有、編號P1建物【2樓磚造混凝土、面積1平方公尺】為被告 ②梁政華所有、編號X1建物【2樓磚造混凝土、面積3平方公 尺】為被告⑪梁金堀⑫梁守敬⑬梁水勝所共有、編號V1 建物【3樓鐵皮磚造混凝土、面積1平方公尺】為被告⑱梁生 圳所有、編號J1建物【2樓磚造混凝土、面積14平方公尺】 、編號K1建物【1樓鐵皮、面積12平方公尺】均為原告所有 、編號L建物【1樓鐵皮、面積75平方公尺】為被告⑤梁馮月 娥所有、編號M建物【2樓磚造混凝土、面積91平方公尺】為 被告⑤梁馮月娥所有、編號N建物【1樓鐵皮、面積65平方公 尺】、編號O建物【2樓磚造混凝土、面積46平方公尺】、編 號P建物【2樓磚造混凝土、面積40平方公尺】均為被告②梁 政華所有、編號乙為空地【面積408平方公尺】、編號I1建 物【1樓磚造平房、面積29平方公尺】、編號Q建物【1樓磚 造平房、面積5平方公尺】、編號R建物【2樓磚造混凝土、 面積8平方公尺】為均被告⑥梁天來所有、編號S建物【3樓 磚造混凝土、面積146平方公尺】為被告⑰梁鴻益所有、編 號T建物【3樓磚造混凝土、面積143平方公尺】為被告③梁 銘海、⑯梁鎮仲所共有、編號U建物【1樓鐵皮、面積47平方 公尺、編號V建物【1樓鐵皮、面積114方公尺】】為被告⑱ 梁生圳所有),此並經本院會同鹿港地政事務所人員、被告 ③梁銘海⑥梁天來⑨梁煥彩⑭梁迪履勘現場查明屬實 ,製有勘驗筆錄、現場簡圖及本院囑託鹿港地政事務所測量 人員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151至 153頁)。
㈡本院審酌附圖方案,分割線筆直,兩造分得之土地地形大致 完整,各共有人分割後取得土地之位置大致與其等原本使用 之建物位置相同,有利共有人分割後繼續使用,符合經濟及 公平原則,且經到庭之共有人即被告③梁銘海⑥梁天來⑮梁崑鑫同意依附圖方案合併分割。是在兼衡共有物之性質 、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之環境、交通及使用現狀等各項因素 下,認就系爭3筆土地依附圖方案合併方割,符合共有人全 體之利益,應屬公允、適當。爰就系爭3筆土地依附圖方案



合併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共有人即被告⑳梁誌豪、㉑ 梁宏彰雖表示不同意依附圖方案合併分割,共有人即被告⑮ 梁崑鑫、⑰梁鴻益表示不同意依華聲事務所所製作鑑價結果 為補償,惟其等與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之其他共有人,均 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案或其他合理、公平鑑價結果供本案審酌 ,本院自難採認其等所述。
三、再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 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 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又共有物之原物分割 ,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 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 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 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 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 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 最高法院57年度臺上字第2117號、63年臺上字第2680號、85 年度臺上字第2676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經查: ㈠系爭3筆土地依附圖方案分割後,因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區段 位置、個別面寬、平均深度及相關個別因素不一之狀況,必 會產生價值有差異,因此致共有人中仍有受分配之土地價值 與其應有部分之比例並不相當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及判例 意旨,自應以金錢補償之。又其補償金額,經本院囑託華聲 事務所鑑定,由該事務所估價師估價鑑定,鑑定結果認為系 爭3筆土地於分割後之地價合計為32,159,428元,如依共有 人原先應有比例分配,則原告分得3,445,653元、被告⑲李 綉霞分得1,435,689元、被告①梁網分得1,435,689元、被告 ⑩梁清淵分得1,435,689元、被告⑨梁煥彩分得1,435,689元 、被告⑭梁迪分得3,445,653元、被告④梁張阿丹分得842,2 71元、被告⑤梁馮月娥分得1,263,406元、被告②梁政華分 得1,473,974元、被告⑧梁池傑分得1,033,696元、被告⑥梁 天來分得2,009,964元、被告⑰梁鴻益分得1,339,976元、被 告③梁銘海分得736,987元、被告⑮梁崑鑫分得982,649元、 被告⑱梁生圳分得2,679,953元、被告⑪梁金堀分得669,988 元、被告⑫梁守敬分得669,988元、被告⑬梁水勝分得1,339 ,976元、被告⑯梁鎮仲分得960,316元、被告⑳梁誌豪分得 1,091,123元、被告㉑梁宏彰分得1,091,123元、被告⑦梁陳 梅分得1,339,976元,然採取附圖方案分割前後財產價格變 動,各取得人就所分歸部分,其價值增減如下:原告分割後 減少70,640元,被告①梁網減少148,607元,被告⑩梁清淵



減少196,530元,被告④梁張阿丹減少151,068元,被告⑥梁 天來減少569,050元,被告⑳梁誌豪減少1,091,123元,被告 ㉑梁宏彰減少1,091,123元、被告⑦梁陳梅減少1,339,976元 ;被告⑲李綉霞增加274,210元,被告⑨梁煥彩增加292,393 元,被告⑭梁迪增加128,053元,被告⑤梁馮月娥增加63,92 5元,被告②梁政華增加219,564元,被告⑧梁池傑增加153, 918元,被告⑰梁鴻益增加2,273,873元,被告③梁銘海增加 302,682元,被告⑮梁崑鑫增加89,921元,被告⑱梁生圳增 加320,609元,被告⑪梁金堀增加103,659元,被告⑫梁守敬 增加103,659元,被告⑬梁水勝增加207,507元,被告⑯梁鎮 仲增加387,144元等情,有華聲事務所所檢送之估價報告書 在卷可稽。
㈡本院審酌上開鑑定係經鑑定估價師參酌勘估標的不動產產權 、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 標的依最高最有效使用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現行法 規範及不動產估價理論等,運用不動產估價程序及技術,就 系爭土地推演並為價格決論而作成,認屬客觀可採。是自應 命增加價值之被告⑲李綉霞⑨梁煥彩⑭梁迪、⑤梁馮月 娥、②梁政華⑧梁池傑⑰梁鴻益③梁銘海⑮梁崑鑫⑱梁生圳⑪梁金堀⑫梁守敬⑬梁水勝⑯梁鎮仲分 別依附表四所示金額,各自補償原告、被告①梁網、⑩梁清 淵、④梁張阿丹、⑥梁天來⑳梁誌豪㉑梁宏彰、⑦梁陳 梅等人,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又按土地所有權及其面積,以登記為準,登記之面積如與實 際測量所得之面積不符,於共有人間無爭執者,法院固得於 地政機關辦理更正登記完畢後,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或逕 依原告請求,參考地政機關實測所得之面積判決分割,並於 理由欄敘明面積不符情節,待該判決確定後,由當事人持向 地政機關聲請一併為更正及分割登記,均毋庸由原告追加聲 明,請求更正共有土地之面積後始為判決分割。惟於共有人 就面積之不符尚有異見時,因此種錯誤,已涉及私權,既有 爭執,於就土地之面積為更正登記前,法院即不得逕行判決 分割(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查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原登記面 積分別為805、2,828平方公尺,嗣經鹿港地政事務所地政人 員測量後,其地籍圖面積即實際面積經檢算應分別為751、2 ,770平方公尺,與原登記面積不符,並超出法定容許誤差, 有系爭3筆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按(本院卷㈠第153頁), 而兩造對於上開實際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乙節並無爭執,且 依上開複丈成果圖說明欄三記載「3、本案1507地號登記面



積805平方公尺,地籍圖計算面積為751平方公尺,若以後有 申請案件時須辦理面積更正,其面積需更正為751平方公尺 ,1508地號登記面積2,828平方公尺,地籍圖計算面積為2,7 70平方公尺,若以後有申請案件時須辦理面積更正,其面積 需更正為2,770平方公尺。」等語,足見上開誤差應純係測 量技術上或抄錄所引起之錯誤,且因實際面積增加對於兩造 並無不利,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得以上揭經鹿港地政事務 所地政人員測量之實際面積作為分割之基礎,決定分割方案 及判決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共有人仍可於判決確定後, 持判決一併辦理分割登記及登記簿面積更正登記,併此敘明 。
五、末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 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 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 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兩造按附表二「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即共有人原應有部分總面 積之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一:
┌──┬─────────────┬──┬─────┬────┬──────┐
│編號│系爭土地地號 │地目│面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
├──┼─────────────┼──┼─────┼────┼──────┤
│ 1 │彰化縣福興鄉○○段0000地號│建 │751(原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 │ │ │為805) │ │ │
├──┼─────────────┼──┼─────┼────┼──────┤
│ 2 │彰化縣福興鄉○○段0000地號│建 │2,770(原 │同上 │同上 │
│ │ │ │本為2,828 │ │ │
│ │ │ │) │ │ │
├──┼─────────────┼──┼─────┼────┼──────┤




│ 3 │彰化縣福興鄉○○段0000地號│建 │1,847 │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
┌──┬───┬────────────────────────┬─────┐
│ │ │ │ 訴訟費用 │
│ │ │應有部分比例 │ 負擔比例 │
│編號│共有人│ │ │
│ │ ├────────┬───────┬───────┤ │
│ │ │彰化縣福興鄉秀安│彰化縣福興鄉秀│彰化縣福興鄉秀│ │
│ │ │段1507地號 │安段1508地號 │安段1509地號 │ │
├──┼───┼────────┼───────┼───────┼─────┤
│ 1 │梁網 │150/3,360 │150/3,360 │150/3,360 │150/3,360 │
├──┼───┼────────┼───────┼───────┼─────┤
│ 2 │梁政華│154/3,360 │154/3,360 │154/3,360 │154/3,360 │
├──┼───┼────────┼───────┼───────┼─────┤
│ 3 │梁銘海│33/1,440 │33/1,440 │33/1,440 │33/1,440 │
├──┼───┼────────┼───────┼───────┼─────┤
│ 4 │梁陳梅│1/24 │1/24 │1/24 │1/24 │
├──┼───┼────────┼───────┼───────┼─────┤
│ 5 │梁馮月│132/3,360 │132/3,360 │132/3,360 │132/3,360 │
│ │娥 │ │ │ │ │
├──┼───┼────────┼───────┼───────┼─────┤
│ 6 │梁天來│210/3,360 │210/3,360 │210/3,360 │210/3,360 │
├──┼───┼────────┼───────┼───────┼─────┤
│ 7 │梁張阿│88/3,360 │88/3,360 │88/3,360 │88/3,360 │
│ │丹 │ │ │ │ │
├──┼───┼────────┼───────┼───────┼─────┤
│ 8 │梁池傑│108/3,360 │108/3,360 │108/3,360 │108/3,360 │
├──┼───┼────────┼───────┼───────┼─────┤
│ 9 │梁煥彩│150/3,360 │150/3,360 │150/3,360 │150/3,360 │
├──┼───┼────────┼───────┼───────┼─────┤
│ 10 │梁清淵│150/3,360 │150/3,360 │150/3,360 │150/3,360 │
├──┼───┼────────┼───────┼───────┼─────┤
│ 11 │梁金堀│1/48 │1/48 │1/48 │1/48 │
├──┼───┼────────┼───────┼───────┼─────┤
│ 12 │梁守敬│1/48 │1/48 │1/48 │1/48 │
├──┼───┼────────┼───────┼───────┼─────┤
│ 13 │梁水勝│2/48 │2/48 │2/48 │2/48 │
├──┼───┼────────┼───────┼───────┼─────┤
│ 14 │梁迪 │180/1,680 │180/1,680 │180/1,680 │180/1,680 │




├──┼───┼────────┼───────┼───────┼─────┤
│ 15 │梁崑鑫│44/1,440 │44/1,440 │44/1,440 │44/1,440 │
├──┼───┼────────┼───────┼───────┼─────┤
│ 16 │梁鎮仲│43/1,440 │43/1,440 │43/1,440 │43/1,440 │
├──┼───┼────────┼───────┼───────┼─────┤
│ 17 │梁鴻益│140/3,360 │140/3,360 │140/3,360 │140/3,360 │
├──┼───┼────────┼───────┼───────┼─────┤
│ 18 │梁西川│180/1,680 │180/1,680 │180/1,680 │180/1,680 │
├──┼───┼────────┼───────┼───────┼─────┤
│ 19 │梁生圳│1/12 │1/12 │1/12 │1/12 │
├──┼───┼────────┼───────┼───────┼─────┤
│ 20 │李綉霞│150/3,360 │150/3,360 │150/3,360 │150/3,360 │
├──┼───┼────────┼───────┼───────┼─────┤
│ 21 │梁誌豪│114/3,360 │114/3,360 │114/3,360 │114/3,360 │
├──┼───┼────────┼───────┼───────┼─────┤
│ 22 │梁宏彰│114/3,360 │114/3,360 │114/3,360 │114/3,360 │
└──┴───┴────────┴───────┴───────┴─────┘
附表三:
┌──┬────┬──────┬────────┬──────┬──────┐
│編號│擬分配人│分配位置 │分配後應有部分比│面積(㎡) │道路分擔比例│
│ │ │ │例 │ │(A24、A25) │
├──┼────┼──────┼────────┼──────┼──────┤
│1 │李綉霞 │A1 │1分之1 │245 │245/4,899 │
├──┼────┼──────┼────────┼──────┼──────┤
│2 │梁網 │A2 │1分之1 │188 │188/4,899 │
├──┼────┼──────┼────────┼──────┼──────┤
│3 │梁清淵 │A3 │1分之1 │181 │181/4,899 │
├──┼────┼──────┼────────┼──────┼──────┤
│4 │梁煥彩 │A4 │1分之1 │214 │214/4,899 │
├──┼────┼──────┼────────┼──────┼──────┤
│5 │梁迪 │A5 │1分之1 │118 │522/4,899 │
│ │ ├──────┤ ├──────┤ │
│ │ │A6 │ │111 │ │
│ │ ├──────┤ ├──────┤ │
│ │ │A7 │ │293 │ │
├──┼────┼──────┼────────┼──────┼──────┤
│6 │梁西川 │A8 │1分之1 │165 │494/4,899 │
│ │ ├──────┤ ├──────┤ │
│ │ │A9 │ │294 │ │
├──┼────┼──────┼────────┼──────┤ │




│7 │梁西川 │A10 │35/139 │139 │ │
│ ├────┤ ├────────┤ ├──────┤
│ │梁張阿丹│ │104/139 │ │104/4,899 │
├──┼────┼──────┼────────┼──────┼──────┤
│8 │梁馮月娥│A11 │1分之1 │192 │192/4,899 │
├──┼────┼──────┼────────┼──────┼──────┤
│ │ │ │ │ │ │
│9 │梁政華 │A12 │154/262 │425 │250/4,899 │
│ ├────┤ ├────────┤ ├──────┤
│ │梁池傑 │ │108/262 │ │170/4,899 │
├──┼────┼──────┼────────┼──────┼──────┤
│10 │梁天來 │A13 │1分之1 │277 │330/4,899 │
│ │ ├──────┤ ├──────┤ │
│ │ │A14 │ │13 │ │
│ │ ├──────┤ ├──────┤ │
│ │ │A15 │ │40 │ │
├──┼────┼──────┼────────┼──────┼──────┤
│11 │梁鴻益 │A16 │1分之1 │184 │557/4,899 │
│ │ ├──────┤ ├──────┤ │
│ │ │A17 │ │161 │ │
│ │ ├──────┤ ├──────┤ │
│ │ │A23 │ │212 │ │
├──┼────┼──────┼────────┼──────┼──────┤
│12 │梁銘海 │A18 │1分之1 │158 │158/4,899 │
├──┼────┼──────┼────────┼──────┼──────┤
│13 │梁崑鑫 │A19 │1分之1 │163 │163/4,899 │
├──┼────┼──────┼────────┼──────┼──────┤
│14 │梁生圳 │A20 │1分之1 │456 │456/4,899 │
├──┼────┼──────┼────────┼──────┼──────┤
│15 │梁金堀 │A21 │4分之1 │461 │115/4,899 │
│ ├────┤ ├────────┤ ├──────┤
│ │梁守敬 │ │4分之1 │ │115/4,899 │
│ ├────┤ ├────────┤ ├──────┤
│ │梁水勝 │ │4分之2 │ │231/4,899 │
├──┼────┼──────┼────────┼──────┼──────┤
│16 │梁鎮仲 │A22 │1分之1 │209 │209/4,899 │
├──┼────┼──────┼────────┼──────┼──────┤
│17 │ │A24 │道路按共有人分配│386 │道路合計:469│
│ │ ├──────┤取得面積之比例維├──────┤ (㎡)│
│ │ │A25 │持共有 │83 │ │




└──┴────┴──────┴────────┴──────┴──────┘
附表四(分割後共有人間應互相補償金額明細表):┌─────────────────────────────────────────────────┐
│彰化縣福興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互相補償金額明細表(金額:新台幣) │
├──────┬────┬────┬────┬────┬────┬────┬────┬───┬───┤
│受補償人 │梁網梁清淵梁西川梁張阿丹│梁天來 │梁誌豪梁宏彰梁陳梅│應補償│
│ │(-148,60│(-196,53│(-70,640│(-151,06│(-569,05│(-1,091,│(-1,091,│(-1,33│金合計│
│ │7) │0) │) │8) │0) │123) │123) │9,976)│ │
├──────┼────┴────┴────┴────┴────┴────┴────┴───┴───┤
│應補償人 │ │
├──────┼────┬────┬────┬────┬────┬────┬────┬───┬───┤
李綉霞 │8,748 │11,569 │4,158 │8,893 │33,498 │64,231 │64,231 │78,882│274,21│
│(+274,210) │ │ │ │ │ │ │ │ │0 │
├──────┼────┼────┼────┼────┼────┼────┼────┼───┼───┤
│梁煥彩 │938 │1,240 │446 │953 │3,591 │6,885 │6,885 │8,455 │29,393│
│(+29,393) │ │ │ │ │ │ │ │ │ │
├──────┼────┼────┼────┼────┼────┼────┼────┼───┼───┤
梁迪 │4,085 │5,403 │1,942 │4,153 │15,643 │29,995 │29,995 │36,837│128,05│
│(+128,053) │ │ │ │ │ │ │ │ │3 │
├──────┼────┼────┼────┼────┼────┼────┼────┼───┼───┤
│梁馮月娥 │2,039 │2,697 │969 │2,073 │7,809 │14,974 │14,974 │18,390│63,925│
│(+63,925) │ │ │ │ │ │ │ │ │ │
├──────┼────┼────┼────┼────┼────┼────┼────┼───┼───┤
梁政華 │7,005 │9,264 │3,330 │7,121 │26,823 │51,431 │51,431 │63,159│219,56│
│(+219,564) │ │ │ │ │ │ │ │ │4 │
├──────┼────┼────┼────┼────┼────┼────┼────┼───┼───┤
│梁池傑 │4,910 │6,494 │2,334 │4,992 │18,803 │36,054 │36,054 │44,277│153,91│
│(+153,918) │ │ │ │ │ │ │ │ │8 │
├──────┼────┼────┼────┼────┼────┼────┼────┼───┼───┤
梁鴻益 │72,543 │95,937 │34,483 │73,744 │277,783 │532,635 │532,635 │654,11│2,273,│
│(+2,273,873)│ │ │ │ │ │ │ │3 │873 │
├──────┼────┼────┼────┼────┼────┼────┼────┼───┼───┤
梁銘海 │9,656 │12,770 │4,590 │9,816 │36,977 │70,901 │70,901 │87,071│302,68│
│(+302,682) │ │ │ │ │ │ │ │ │2 │
├──────┼────┼────┼────┼────┼────┼────┼────┼───┼───┤
梁崑鑫 │2,869 │3,794 │1,364 │2,916 │10,985 │21,063 │21,063 │25,867│89,921│
│(+89,921) │ │ │ │ │ │ │ │ │ │
├──────┼────┼────┼────┼────┼────┼────┼────┼───┼───┤
梁生圳 │10,228 │13,527 │4,862 │10,398 │39,167 │75,100 │75,100 │92,227│320,60│
│(+320,609) │ │ │ │ │ │ │ │ │9 │




├──────┼────┼────┼────┼────┼────┼────┼────┼───┼───┤
梁金堀 │3,307 │4,373 │1,572 │3,362 │12,663 │24,281 │24,281 │29,820│103,65│
│(+103,659) │ │ │ │ │ │ │ │ │9 │
├──────┼────┼────┼────┼────┼────┼────┼────┼───┼───┤
梁守敬 │3,308 │4,373 │1,572 │3,362 │12,663 │24,281 │24,281 │29,819│103,65│
│(+103,659) │ │ │ │ │ │ │ │ │9 │
├──────┼────┼────┼────┼────┼────┼────┼────┼───┼───┤
梁水勝 │6,620 │8,755 │3,147 │6,730 │25,350 │48,607 │48,607 │59,691│207,50│
│(+207,507) │ │ │ │ │ │ │ │ │7 │
├──────┼────┼────┼────┼────┼────┼────┼────┼───┼───┤
梁鎮仲 │12,351 │16,334 │5,871 │12,555 │47,295 │90,685 │90,685 │111,36│387,14│
│(+387,144) │ │ │ │ │ │ │ │8 │4 │
├──────┼────┼────┼────┼────┼────┼────┼────┼───┼───┤
│受補償金合計│148,607 │196,530 │70,640 │151,068 │569,050 │1,091,12│1,091,12│1,339,│4,658,│
│ │ │ │ │ │ │3 │3 │976 │117 │
└──────┴────┴────┴────┴────┴────┴────┴────┴───┴───┘

1/1頁


參考資料